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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介紹

作者簡介

綺夢


  台灣大學法律學系
  律師高考及格
  民間公證人高考及格
  現為執業律師

 

目錄

Chapter 0 民法之法源
習慣法與事實上習慣 ‧0-2
題型 0-1 習慣法【104台大轉學考第1題】 ‧0-3

Chapter 1 權利之概念
第一節 依權利內容來區分 ‧1-2
壹‧權利之內容 ‧1-2
貳‧人格權之保護 ‧1-3
題型 1-1-1 人格權被侵害時之救濟手段【筆者自擬】 ‧1-3
題型 1-1-2 居住安寧權也是人格權的類型之一 【97高考三級法制第1題】 ‧1-5
題型 1-1-3 債編修正後對身分權之保障 【92律師第2題第1小題】 ‧1-8
題型 1-1-4 法人姓名權之保護與損害賠償 【101原民三等一般行政第1題】 ‧1-11
第二節 依權利作用來區分 ‧1-17
壹‧支配權 ‧1-17
貳‧形成權 ‧1-17
參‧請求權 ‧1-18
肆‧抗辯權 ‧1-18
題型 1-2-1 契約解除後之法律效果【筆者自擬】 ‧1-18
題型 1-2-2 契約解除後之保證責任【81司法官第2題第4小題】 ‧1-19
Try again 【79律師第3題第1小題】 ‧1-23
題型 1-2-3 撤銷之客體與法律效果為何【95司法官第1題】 ‧1-23
題型 1-2-4 無效之法律行為得否撤銷【93律師第1題第1小題】 ‧1-25
第三節 權利之行使 ‧1-29
壹‧權利行使 ‧1-29
貳‧權利侵害 ‧1-29
題型 1-3-1 權利濫用之判斷【92律師第1題】 ‧1-30

Chapter 2 權利主體
第一節 自然人之權利能力 ‧2-2
壹‧權利能力之意義 ‧2-2
貳‧權利能力之始期(民§6) ‧2-2
參‧權利能力之終期(民§6) ‧2-2
Try again 【85司法官1第1題】 ‧2-4
題型 2-1-1 胎兒之權利能力【97司法事務官1第1題】 ‧2-4
題型 2-1-2 受死亡宣告卻實際存活者之法律行為效力 【102高考三級戶政第1題】 ‧2-7
Try again 【102原民三等地政第1題第1小題】 ‧2-9
第二節 自然人之意思能力、行為能力與責任能力 ‧2-11
壹‧意思能力 ‧2-11
貳‧行為能力 ‧2-11
參‧監護、輔助宣告制度(97年5月23日公布修正) ‧2-12
肆‧責任能力 ‧2-13
題型 2-2-1 離婚的未成年人有無行為能力?【75律師第1題】 ‧2-14
題型 2-2-2 監護宣告原因消滅卻未予撤銷者之法律行為效力 【102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1題】 ‧2-16
Try again 【102原民三等地政第1題第2小題】 ‧2-18
題型 2-2-3 監護人之監護職務權限【101地特三等戶政第1題】 ‧2-19
題型 2-2-4 輔助人之輔助職務權限【102三等書記官第1題】 ‧2-23
Try again 【102薦任升等一般行政第1題】 ‧2-27
題型 2-2-5 未成年人得否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 【100三等書記官第1題】 ‧2-27
Try again 【103台大轉學考第1題】 ‧2-29
題型 2-2-6 受監護宣告之要件【103普考戶政第1題】 ‧2-29
題型 2-2-7 純獲法律上利益【106高考三級戶政第1題】 ‧2-31
題型 2-2-8 代理權授與後,本人成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【105地特三等地政第1題】 ‧2-33
第三節 法人 ‧2-35
壹‧法人之基本概念 ‧2-35
貳‧社團法人 ‧2-38
參‧財團法人 ‧2-39
肆‧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之比較 ‧2-40
題型 2-3-1 法人之權利能力【99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1題】 ‧2-40
題型 2-3-2 董事代表權之限制【98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1題】 ‧2-42
Try again 【100地特三等一般行政第2題】 ‧2-44
題型 2-3-3 捐助行為之撤回【89司法官1第3題第1小題】 ‧2-45
Try again 【93律師第1題第2小題】 ‧2-47
題型 2-3-4 總會決議與社員權 【97東吳在職專班財經法組第1題】 ‧2-47
Try again 【100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1題】 ‧2-49

Chapter 3 權利客體
第一節 物之概念 ‧3-2
壹‧不動產與動產 ‧3-2
貳‧物之成分(部分) ‧3-2
參‧主物與從物 ‧3-3
肆‧處分之概念 ‧3-3
題型 3-1-1 物之概念【98身心三等一般行政第1題】 ‧3-4
題型 3-1-2 民法第68條第2項「處分」之意義 【103高員三級鐵路特考事務管理第4題】 ‧3-5
題型 3-1-3 未辦保存登記不動產之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移轉 【103身心三等地政第1題】 ‧3-6
Try again 【103原民特考三級地政第1題】 ‧3-9
題型 3-1-4 動產與不動產之認定【改編自89警特第1題】 ‧3-10
題型 3-1-5 所有權之歸屬【96原民三等一般行政第1題】 ‧3-12
Try again 【85四等書記官第1題第1小題】 ‧3-13
題型 3-1-6 處分之意義【90律師第1題】 ‧3-14
第二節 孳息 ‧3-17
壹‧天然孳息 ‧3-17
貳‧法定孳息 ‧3-17
題型 3-2-1 天然孳息之收取權【79司法官第3題】 ‧3-18
Try again 【103台大轉學考第2題】 ‧3-20
題型 3-2-2 未成年人特有財產之天然孳息所有權歸屬 【104地特三等法制第1題】 ‧3-21
Try again 【100身心三等一般行政第1題第2小題】 ‧3-24
題型 3-2-3 租賃期間屆滿與承租人之天然孳息收取權 【102高考三級戶政第2題】 ‧3-25

Chapter 4 法律行為
第一節 法律行為之基本概念 ‧4-2
壹‧法律行為之要件 ‧4-2
貳‧法律行為之種類 ‧4-3
參‧準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 ‧4-4
肆‧法律行為之內容 ‧4-5
伍‧無權處分 ‧4-6
題型 4-1-1 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之比較【81司法官第1題】 ‧4-6
Try again 【95高考三級法制第2題】 ‧4-9
題型 4-1-2 處分行為之無因性與獨立性 【100公務人員升等薦任法制第2題】 ‧4-10
題型 4-1-3 無權處分(題型一)—有償無權處分 【100關務三等關稅法務第3題】 ‧4-11
題型 4-1-4 無權處分(題型二)—無償無權處分 【95四等書記官第1題】 ‧4-13
Try again 【89司法官2第2題第1小題】 ‧4-16
題型 4-1-5 無權處分(題型三)—無權處分人嗣後取得權利 【100高考三級戶政第2題】 ‧4-17
題型 4-1-6 無權處分(題型四)—有權處分人繼承無權處分人 【筆者自擬】 ‧4-18
Try again 【99高考三級財稅行政第1題】 ‧4-20
題型 4-1-7 限制行為能力人之無權處分與無權代理 【102台大轉學考第1題】 ‧4-20
Try again 【104政大法研民法組第1題】 ‧4-28
題型 4-1-8 出名人處分借名登記之不動產行為效力 【105高考三級地政第1題】 ‧4-30
第二節 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 ‧4-33
壹‧一般成立要件 ‧4-33
貳‧特別成立要件 ‧4-33
題型 4-2-1 法律行為與意思表示【69法制】 ‧4-34
題型 4-2-2 準法律行為之意義【97地特三等一般行政第2題】 ‧4-35
第三節 法律行為之生效要件1-行為能力 ‧4-38
壹‧無行為能力人 ‧4-38
貳‧限制行為能力人 ‧4-38
題型 4-3-1 行為能力之認定【87律師第1題】 ‧4-40
題型 4-3-2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法律行為之效力 【99律師第1題】 ‧4-42
題型 4-3-3 法定代理人承認權之行使 【94司法官第1題第2小題】 ‧4-45
題型 4-3-4 處分財產之允許 【102退除役軍人轉任三等一般行政第2題】 ‧4-46
第四節 法律行為之生效要件2-意思表示 ‧4-49
壹‧意思表示之成立 ‧4-49
貳‧意思表示之生效 ‧4-50
參‧意思表示不一致 ‧4-50
肆‧意思表示不自由 ‧4-53
題型 4-4-1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vs.詐害行為【92司法官第1題】 ‧4-55
題型 4-4-2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vs.善意取得【95律師第1題】 ‧4-57
題型 4-4-3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善意第三人保護範圍 【97關務三等關稅法務第1題】 ‧4-62
Try again 【88司法官第1題】 ‧4-65
題型 4-4-4 意思表示錯誤之要件【91律師第2題】 ‧4-67
題型 4-4-5 意思表示錯誤而撤銷後之法律效果 【99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2題】 ‧4-69
題型 4-4-6 傳達人傳達錯誤之撤銷 【96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2題】 ‧4-72
題型 4-4-7 房屋買賣之詐欺【94律師第3題】 ‧4-74
Try again 【93台大第1題】 ‧4-79
Try again 【95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2題第2小題】 ‧4-81
題型 4-4-8 被詐欺意思表示之撤銷對第三人效力 【100關務三等關稅法務第1題】 ‧4-82
題型 4-4-9 不作為詐欺【101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1題】 ‧4-85
Try again 【91司法官第1題】 ‧4-90
題型 4-4-10 撤銷被脅迫意思表示之要件 【95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2題第1小題】 ‧4-92
Try again 【88四等書記官第1題】 ‧4-94
題型 4-4-11 被脅迫意思表示之撤銷對第三人之效力 【97身心三等一般行政第2題】 ‧4-94
題型 4-4-12 意思表示之生效【101律師第6題第3小題】 ‧4-97
題型 4-4-13 表意人為非對話之意思表示後死亡,該意思表示之效力【103身心三等一般行政第1題】 ‧4-98
第五節 法律行為之生效要件3-代理 ‧4-102
壹‧有權代理 ‧4-102
貳‧無權代理 ‧4-104
題型 4-5-1 代理vs.代表【78律師第3題】 ‧4-107
題型 4-5-2 代理行為之無因性【84司法官第1題】 ‧4-112
題型 4-5-3 身分行為得否代理【98高考三級戶政第1題】 ‧4-113
題型 4-5-4 代理權授與是否應以書面為之 【93地特三等法制第1題】 ‧4-114
題型 4-5-5 雙方代理之禁止【98四等書記官第2題】 ‧4-118
題型 4-5-6 代理行為瑕疵之認定【100高考三級地政第1題】 ‧4-121
Try again 【101身心三等一般行政第1題】 ‧4-124
題型 4-5-7 無權代理【94地特三等法制第1題】 ‧4-124
Try again 【99四等書記官第1題】 ‧4-127
題型 4-5-8 無權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之範圍 【103原民三等一般行政第2題】 ‧4-127
題型 4-5-9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權代理【93台大轉學考第1題】 ‧4-130
Try again 【99高考三級地政第1題】 ‧4-134
Try again 【102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2題】 ‧4-135

Chapter 5 條件、期限與消滅時效
第一節 條件與期限 ‧5-2
壹‧條件 ‧5-2
貳‧期限 ‧5-3
題型 5-1-1 期待權之意義【102身心三等一般行政第1題】 ‧5-3
題型 5-1-2 附條件之法律行為【100四等書記官第1題】 ‧5-5
題型 5-1-3 附條件法律行為之生效時點
【100司法官第1題第1小題】 ‧5-8
第二節 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 ‧5-11
壹‧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 ‧5-11
貳‧消滅時效之客體 ‧5-11
參‧消滅時效之期間 ‧5-13
肆‧消滅時效之效力 ‧5-13
題型 5-2-1 消滅時效vs.除斥期間【86司法官第1題】 ‧5-14
Try again 【90司法官第1題】 ‧5-18
題型 5-2-2 消滅時效之起算時點【83司法官第1題】 ‧5-18
題型 5-2-3 消滅時效之客體【102原民三等一般行政第2題】 ‧5-22
題型 5-2-4 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、消滅時效與權 利失效【102台大轉學考第2題】 ‧5-26
Try again 【102身心三等地政第1題】 ‧5-32
Try again 【103原民四等地政第1題】 ‧5-32
題型 5-2-5 民法第127條第8款「商品」之解釋 【103三等書記官第1題】 ‧5-33
題型 5-2-6 夫妻之一方代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請求他方返還之 時效【103四等書記官第2題】 ‧5-34
第三節 時效中斷與時效不完成 ‧5-40
壹‧時效中斷 ‧5-40
貳‧時效不完成 ‧5-42
題型 5-3-1 時效中斷【改編自97民間公證人第1題】 ‧5-43
Try again 【99高考三級法制第1題】 ‧5-45
題型 5-3-2 自己代理禁止之例外與時效中斷 【103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2題】 ‧5-45
題型 5-3-3 民法第137條第3項之意義 【94司法官第1題第1小題】 ‧5-48
題型 5-3-4 時效不完成【101高考三級法制第2題】 ‧5-50
題型 5-3-5 連帶債務人之時效不完成與民法第276條第2項之適 用【100三等書記官第2題】 ‧5-52
 
 

五版序

  「幸福總會在你身旁綻放如陽光」這是知名女歌手田馥甄演唱歌曲<最暖的憂傷>中的一句歌詞。謹將此曲獻給正在編織金榜題名美夢的你,共勉之。

  最後,預祝大家考試順利、達成目標!

綺夢
夏日的午後
2018年6月
 

詳細資料

  • ISBN:9789862958551
  • 叢書系列:
  • 規格:平裝 / 328頁 / 17 x 23 x 1.64 cm / 普通級 / 單色印刷 / 5版
  • 出版地:台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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瑞士是世界唯一的中立國,也是歐洲最發達的國家之一。但近年來有科學家發現了一個驚人的事實,那就是每年有大量的黃金從瑞士的下水道里白白流走了。按照初步統計,每年有價值200萬美元的黃金通過瑞士的污水處理廠,然後被排放出去,沒有得到有效回收。 ... 難道瑞士已經富裕到把黃金當垃圾的程度了嗎? 實際上,瑞士是世界上黃金最多的國家之一。由於瑞士中立國的身份,數億噸計黃金被送到瑞士儲存,瑞士還擁有世界一流的黃金精鍊廠,大量的黃金通過這些精鍊廠來提純。除此之外,瑞士還是世界制表工業最發達的國家,瑞士表是享譽世界的品牌,一些昂貴的手錶製造也需要使用黃金。 ... 當然,黃金在瑞士還沒有貶值到像垃圾一樣扔掉。在瑞士下水道中出現的其實是這些和黃金有關的工業排放出來的「黃金微粒」,沒人想扔掉黃金,但在加工過程中還是不可避免地發生了一些損失。現如今,瑞士一些黃金精鍊廠集中的地區正在試圖從下水道中回收這些黃金。在瑞士廢水中不止黃金這一種貴金屬,還有許多已經提純過的稀土元素,每年能找到的稀土相當於170萬美元。或許到瑞士下水道找黃金,也將是一個熱門職業。 ... 但想要得到黃金,其實並不需要跑到印度這麼遠。有人早就找到了一條更加方便的辦法,那就是回收電子產品。在我們平時使用的手機和電腦中,就有大量含有貴金屬的零部件,通過化學的辦法加以提純,就能從已經報廢的電子產品中提煉出金、銀、白金等貴金屬。據說2020年東京奧運會金牌上使用的黃金,就是從廢棄電子產品中提煉出來的。 怎麼樣?大家心動了嗎?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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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來源取自於:

 

 

壹讀 https://read01.com/kzPeJ6M.html

博客來 https://www.books.com.tw/exep/assp.php/888words/products/001079251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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